一、判定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作为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之一,历史上有一个原则就是“先占”。

  1、在从法律上论证领土的归属时,“先占”是被使用得较多的一个名词。所谓“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2、它是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取得领土主权而规定的方式之一,具体实现时又包括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占领必须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次,占领的土地必须是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无主地”。

  3“占领”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占领者必须对被占领的土地实行了有效的管理,“简单的发现不产生主权”。

  4、占领别国领土是非法的,无论占领多长时间,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取得主权。

  二、现代国际社会已很难寻找到“无主地”,所以“先占”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也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抛弃。但“先占”原则在回溯过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毕竟那个时候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它是合法的。

国际法上国家领土主权的原则是什么 扩展资料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把这一原则阐述为不得侵犯他国国界,不得组织武装力量侵入他国领土,国家领土不应成为违反国际法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为合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都禁止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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