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生育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燕还认为,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对妇女的姓名权保护,并增加规定 “妇女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随母姓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2021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目录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等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什么方面禁止歧视什么妇女

男女平等,无论在那些方面都不允许歧视妇女。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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