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茶叶种植过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机具、茶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

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

扩展资料: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怎么写最好

农业技术的研究与咨询,自有技术成果的转让;花卉、苗木、瓜果、粮油作物、蔬菜和农林作物的种植和销售,花卉的租赁,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销售;组织采购、供应本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和包装服务;引进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指导、转让、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为成员搭建农产品销售交易平台;蔬菜、瓜果和土壤的检测,病虫害防治,家畜家禽的养殖;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农业机械的销售和维修,农业科技的开发、推广及应用;农业新品种的试验及推广;农业产品基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物流,仓储,电子商务。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民种植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如下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资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资合作社范围如下:

组织成员种植农作物、花卉、林木;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作物生产资料;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花卉、林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农资合作社是指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发展观光、休闲、旅游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态,也是深度开发农业资源潜力,调整农业结构,改善农业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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