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有法定的权利,也有法定的义务,为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使其有效执行国家行政事务,以服务于政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条例》第六条对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规定了八项。其中第六项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同时,在第三十一条中又相应规定了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保密纪律,该条第九项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这表明,《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得必要的。因为,大量国家秘密事项都是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形成或运作的,而公务员又是国家公务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他们因为职责的需要,国家赋予其承办、处理国家秘密事项的权力。也就应当承担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责任。因而,国家有必要对公务员的涉密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以保障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条例》对国家公务员保密义务和保密纪律的规定是非常原则的。国家公务员要真正履行好保密义务,必须通过接受保密教育,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保密知识,同时,还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保密监督之中,接受保密检查。根据党和国家对工作人员的一贯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的最基本的要求是: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八)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的保密义务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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