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防治细则

国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细则》修订的重要意义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原则,建立了以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核心的防突体系,使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对提升全国煤矿突出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突出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自《防突规定》实施10年来,突出事故频次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并得到有效控制。

修订后的《细则》既是《规程》防突部分的配套技术规范,又是《规程》防突部分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修订后的《细则》继承了原《防突规定》成熟经验和做法,在系统总结和汲取近年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修订后的《细则》要求煤矿坚决树立煤层“零突出”理念,针对影响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制定防范风险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修订后的《细则》必将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落实防突工作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切实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准确把握《细则》的主要变化

《细则》与《防突规定》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理顺了与《规程》的关系。将《防突规定》修订为《细则》,由部门规章调整为规范性文件作为《规程》的支撑,下调了《细则》的层级,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在具体内容方面,重在引导和规范煤矿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突工作。

(二)强化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完善了突出危险性预测预警的技术方法,明确了区域预测范围,提出了突出矿井要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实现“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强化了区域防突措施,明确了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抽采时间要求,提高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

(三)纳入了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质量管控。《细则》第二章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为新增内容,共7条,主要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防突措施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查找整个防突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供支撑。

(四)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治理念。吸纳了防突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装备,将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创新理念、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写入《细则》,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理念,以及远程操控钻机、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防突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和新装备相关要求。

(五)规范性、可操作性更强。《细则》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巷道布置、采掘作业、突出矿井通风系统、防突钻孔施工、人员培训、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防突措施选择、区域效果检验、石门揭煤作业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提高了规范性、可操作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突出矿井要建立多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配齐符合规定的各类防突人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2、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煤矿出现“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MPa”等三种情况直接升级为突出矿井。

3、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与瓦斯防突规定细则

1、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突出矿井要建立多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配齐符合规定的各类防突人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2、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煤矿出现“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MPa”等三种情况直接升级为突出矿井。

3、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山西省煤矿瓦斯管理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 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 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主要内容是什么

防突四位一体:区域四位一体、局部四位一体。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规模有很大的差别,瓦斯突出的规模常用突出强度来表述。突出强度时指每次突出中抛出的煤(岩)量(t)和涌出的瓦斯量(m3),因瓦斯量计量困难,通常突出的煤(岩)量作为划分依据。一般分为四种:

1、小型突出:突出强度<100t;

2、中型突出:突出强度100t~500t(含100t);

3、大型突出:突出强度500t~1000t(含500t);

4、特大突出:突出强度≥1000t。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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