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近日,辽宁大连、山东东营、滨州等部分城市已经允许或者部分允许在限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全国部分地区在规定时段内依旧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大连政策:部分区域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7点至23点均可燃放烟花,控制燃放区域有: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全域,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成区为控制燃放区域。

山东东营、滨州政策:

东营:全市禁燃禁放区域内, 可燃放烟的时间是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

滨州:主城区,县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 其中,仅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

多地调整烟花燃放政策

中央对烟花的政策

现在中央对烟花的政策是:城市及周边的区域不准燃放,农村可以按规定燃放。卖烟花的商铺必须报备、审批。凡是不报备而未经过批准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极大事故的,要追法律责任。

多地调整烟花燃放政策

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个地方有具体的管控措施和管控范围。

多地调整烟花燃放政策

盐城调整燃放烟花政策

盐城应该没有调整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但是考虑今年的特殊情况,估计只要不是特别严重,估计不会严格要求来执行相关政策。个人觉得,保护环境非常重要,需要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和理解支持!

多地调整烟花燃放政策

章丘烟花燃放规定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2-26 10:03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章丘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济南市章丘区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并合理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到期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注销。

三、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有库存烟花爆竹产品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安全处理。

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原《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章政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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