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区别

专业与文书档案有本质的区别。

专业档案指单位(企事业)中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档案,包括其设备(经济)技术、财务(资产)管理等。它直接体现的单位投入生产经营的可行性管理档案。

文书档案指单位(企事业)中行政、党务方面的档案,包括通知、通报等。它体现的是单位进行人资、行政、党务政策性管理档案。

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原则

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工作原则如下:  

1.企业档案为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因此在档案管理过 程中,应实行共同管理的原则,分清权责。  

2.依据共同分享和共同管理的原则,尽量减少档案的复印份数及保 管场所,提高档案的保密系数和安全性,同时要降低管理成本。  

3.应及时分类、整理、编辑与传递文书资料,并科学归档保管,提 高档案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员和文员的区别

档案管理员和文员最本质的区别:

1、档案员是单位(企事业)中档案室负责科技、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利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它可以考取(评审)职称,在单位享有较高薪资的。

2、文员则是单位(企事业)中办公室从事文件(公文)处理工作的专责工作人员。一般只对单位往来的公文收发负责,是一项普通工作,没有专业技术的。

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规定与流程

目的:建立公司档案立卷、归档、整理、利用、销毁等程序,确保公司档案完整、齐全、有效利用。

1、档案定义及审批权限:

1.1档案: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企业和社会有利用与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1.2借阅:本流程所指借阅为广义借阅,包括查询、借阅、复印等利用方式。

1.3档案管理部门:指行政人力部,项目公司办公室

1.4档案分级定义:

1.4.1一级档案:保密等级为一级,对公司经营或风险价值影响重大的档案资料

1.4.2二级档案:保密等级为二级,对公司经营或风险价值影响较大的档案资料

1.4.3三级档案:保密等级为三级,对公司经营或风险价值影响一般的档案资料

1.5档案使用审批权限:

1.5.1总经理:审批一级档案使用申请。

1.5.2行政人力部:分管领导审批二级档案使用申请及档案的跨部门使用。

项目公司经理:审批项目公司保管的一级和二级档案使用申请及档案的跨部门使用。

1.5.3申请人部门经理:审批三级档案使用申请。

1.6行政人力部:负责编制《公司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及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档案资料的分类、归档、鉴定与保管、借阅、保密、统计、销毁等管理,包含公司收发的各类文件、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等;监督、检查各类档案的管理情况,对各部门的档案管理提供指导。

2.1档案分类分级

2.1.1行政人力部提出档案分类分级及归档管理要求,明确档案的分类、保管方式、期限、移交责任部门和密级等,编制《公司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经行政人力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各部门和项目公司执行。

2.1.2档案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2.1.2.1制度性文件: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2.1.2.2会议性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会议形成的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2.1.2.3计划性文件: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

2.1.2.4证件性文书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2.1.2.5汇报性文书资料:企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以及公司领导相关发言及汇报材料等;

2.1.2.6声像资料:外出学习、考察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如照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

2.1.2.7题赠性资料:上级领导、友好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题词、书画、工艺制品等。

2.1.2.8技术性资料:各类工程图纸、竣工资料、验收资料等。

2.1.3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各自保管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

2.1.4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2.1.4.1永久: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1.4.2长期:凡是反映本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2.1.4.3短期: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公司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2.2档案归档

2.2.1各部门及各项目公司依据《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和管理,并编制部门《部门档案(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

2.2.2对于需要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资料,各部门应按要求进行整理后,并编制《档案移交目录》,按《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及时向行政人力部/项目办公室档案室移交。行政人力部/项目办公室对档案进行审核后签字,并按规定对档案分类、编号、归档。各部门及项目公司办公室须每月底将档案目录备份至行政人力部。

2.2.3项目公司解散前,项目办公室须将项目所有档案移交至公司行政人力部。

2.2.4档案移交要求:

2.2.4.1移交档案要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2.2.4.2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请示和批复、印本和底稿、正文和附件必须立放在一起;

2.2.4.3立卷时应概括而简洁地写好案卷标题,编制好案卷目录,并装订整齐;

2.2.4.4填写案卷一律用碳素黑水钢笔或毛笔,禁止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清楚、准确;

2.2.4.5各种实物档案(奖品、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牌匾、馈赠品等)归档必须有原件,并保持其完好无损;

2.2.4.6声像档案的录制必须详细记录事由、时间、地点、主要人物、背景、摄录者,归档声像资料必须是原版、原件、清晰、完整。

2.2.5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2.3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2.3.1公司档案管理人员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立卷、标识和保管。

2.3.2部门档案资料要登记详细信息,并编制《部门档案(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以便检索利用。

2.3.3文件资料、合同要科学排列,按编号顺序存放于文件盒内,并加以标识,整齐排放在档案柜中。

2.3.4行政人力部或项目办公室负责除财务类各类档案资料的形成与归档、分类、鉴定与保管、借阅、保密、统计、销毁等管理内容。

2.3.5财务类的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归档与保管。

2.3.6其他部门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临时保管并及时移交行政人力部或项目公司办公室。

2.4档案的使用与保密

2.4.1借阅档案原件只限在档案室,不能带出,档案外借原则上只借复印件,档案使用申请部门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按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2.4.2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

2.4.3借阅档案用完后,应及时送还,如超过借阅时间,须重新办理手续。

2.4.4借档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污损、勾画、剪裁、抽取、拆卸、调换、摘抄、翻印、复印、摄影,不得转借或损坏。

2.4.5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按档案密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2.4.6外单位摘抄档案的(1-2级档案不允许复印或摘抄),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2.4.7外单位摘抄档案的(1-2级档案不允许复印或摘抄),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2.4.8档案管理员和借阅人员,要负责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2.4.9对已到保密期限的档案,经行政人力部经理或项目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解密,并对解密档案作一般档案管理。

2.4.10员工离职时,对已形成的档案资料或所借阅的档案应办理移交手续,经行政人力部经理或项目办公室审查无误签字后,才能离职。

2.5档案销毁

2.5.1项目公司办公室对保存的记录和档案在项目公司解散后进行系统清理,移交公司行政人力部存档。

2.5.2行政人力部对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申请销毁,销毁时,行政人力部必须写申请销毁报告,编制《档案文件销毁审批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人力部分管领导审批确定,一级档案须报总经理审批。经批准销毁的文件应留存半年,确无保存价值后再销毁。

2.5.3执行销毁任务时,必须由行政人力部、法务主管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监销人员监销,监销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在销毁目录上签字。最后,把销毁目录和批准手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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