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品食品注册名词解释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进口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正 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10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香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是根据药品的不同类别分别立法,目前尚未设立一部总的《药品管理法》。中药由《中医药条例》监管,西药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管制。香港管理中西药的条例还分散于《进出口条例》《危险药物条例》《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等8部条例之中。

香港的药品管理呈平行管理的特点,各条例之间的法律效力相同,既可以横向补充,又可以纵向细化。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对药品立法的统一,避免出现立法空白;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极其严格,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澳门第59/90/M 号法令明确了药品注册登记的相关事宜,并规定了药品注册须实行预先登记制度;第58/90/M 号法令对从事药物的制造、进出口、流通和供应等活动进行管制,是纲领性文件;第53/94/M 号法令是专门从事中成药进口、出口及批发商号的法律;第7/89/M 号法律对药品广告活动进行管制。此外,还有许多技术性指示和指令针对具体问题给予规定或对上述法令中的某个条文进行部分修订。目前,澳门的药品法律体系尚未统一,在执行上可能会造成混乱,因此仍需要不断完善。

香港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管两权分离,食物及卫生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事宜,而特区政府卫生署具体负责监管在香港销售的所有药物。香港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还分别设立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委员会”2个独立法定机构,对西药和中药实行独立监管。西药的监管架构主要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和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组成: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处理药剂制品的注册和分类事宜;卫生署药物办公室是执行与药物有关法例,并为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提供专业和行政支援的机构。中药的监管架构主要由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和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组成,中成药的注册申请设在香港中医药委员会,而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的职能包括协助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制定和执行各项中医药的管理措施,制订中药材标准。此外,香港海关负责查处有关中西药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和《商标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香港对中药和西药实行相对独立的监管,并由不同部门批准注册,各个部门在药品注册及管理的过程中职能清晰、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而澳门的药品注册和管理机构集中在一个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香港的中药和西药实行独立注册。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定,香港境内销售的西药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若申请的西药是在香港制造,注册申请人应属持牌制造商,或与有关持牌制造商订立合约的持牌批发商;若是在香港以外制造,注册申请人应属进口该药品的持牌批发商,或海外制造商的本地分支机构、附属公司、代表、代理商或分发商。根据《中医药条例》规定,所有中成药都必须经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以下简称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在香港制造和销售。

在香港制造的中成药,可直接提出注册申请;在香港以外制造的中成药,由制造商在香港的代表、代理或其进口商提出注册申请,申请者须按中成药的类别和注册组别进行申请,中药组将根据所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品质和疗效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香港的西药制造商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证明文件,通常包括药物的制造及品质管制程序的资料、临床研究报告及有关产品在国外售后科学研究报告,以证实有关药物的安全程度、功效及质量符合标准。如有关药剂制品载有新的药剂或生物组分(即有关药剂或生物组分从未在香港注册),申请人需提交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当局所签发的注册证明、其安全、疗效和质量方面的专家研究报告、欧盟风险管理计划和美国风险评估及缓解策略以及药品的建议说明书。

中成药根据注册组别不同,需要提交不同资料,但均包含安全、攻效及质量三方面内容。安全性资料包括重金属和有毒元素的检测报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微生物检测报告、毒性试验报告等;攻效性资料包括中药组方原则及方解、攻效性参考资料、主要药效学研究报告和一般药理学研究报告以及临床试验报告等;品质性资料包括制造方法、原料理化性质报告、质量标准、化验方法和化验报告及稳定性报告等。

香港根据中成药的组成、用途及销售历史等方面将中成药的注册分为“固有药”“非固有药”及“新药”3个类别:“固有药”主要包括古方、古方加减及《中国药典》内记载的处方;“非固有药”中包括保健品和单位中成药颗粒;“新药”则主要包括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中药注射剂、新的中药处方制剂及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的中成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功效等因素将中成药注册组别分为第Ⅰ组、第Ⅱ组和第Ⅲ组,不同的组别注册条件不同,提交的文件及资料也不同。属“固有药”及“非固有药”类别的中成药可选择任一组别进行申请注册。属“新药”类别的中成药,在其组成、用法、主治、剂型等方面可能与传统中成药有区别,需要有现代科学数据的支持以确保其安全及有效,因此必须按第Ⅲ组的注册条件申请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于2017年正式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而香港药品监管政策与国际接轨,早已全盘引进ICH原则。香港认可国际多中心试验的评价结果,然而目前内地企业的新药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很少,因此还需要在香港重新进行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先申请临床试验证明书,并将相关申请表及所需资料交至香港卫生署药物办公室药物注册及进出口管制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规定,进行的临床试验必须遵从ICH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中药组编制的《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规定,为中成药进行各项安全性试验、品质性试验、主要药效学研究及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场所,必须达到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规范,即ISO 17025、《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或须为中药组接纳的化验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药组认同的内地药检所亦可被接纳。根据《中医药条例》,为方便在香港进行中成药临床试验,中药组可因申请而发出临床试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进行中成药临床试验的场所,必须达到《中成药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或同等水平的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药组认同的内地临床试验基地亦可被接纳。

自2017年1月1日起,香港西药注册申请不再递交到卫生署药物办公室,而必须通过药剂制品/物质注册系统2.0(PRS2.0)的网址(https://www.drugoffice.gov.hk/prs2-ext/client_authentication.jsp)递交新的注册申请,并提供申请费以及相关资料。在香港以外制造的药剂制品,申请人须提交由海外制造商发出的授权信。

所有中成药必须经中药组注册,注册之前需完成所有化验、文件和包装设计,由中成药制造商的香港代理或合作的香港进口商提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用。之后由卫生署发出收据及提供申请编号,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有问题,会再要求提交文件或化验,一般限期14日内,可商议延期;如果没有问题,交予中药组审核,获批注册,提供HKC-XXXXX,并要求缴纳发证费。卫生署发出《中成药注册证明书》,并批准销售。

通过分析比较港澳的药品注册管理机制可以看出,内地企业在港澳申请注册时,应根据药品的类别明确注册管理机构,熟悉港澳药品注册的基本要求以及申报程序。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上市,不仅可以借助港澳独特的地理优势走向国际化,还能促使内地企业提升研发水平,提高药品质量。

内地中成药企业到香港上市具有一定的优势,三地同为中华文化的传承者,港澳对中医药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同时,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上市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内地企业不了解港澳的药品注册管理政策,对如何进入港澳市场缺乏经验,很多事情无从下手;二是内地药品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对于西药,港澳对内地企业的认可度低;三是内地与港澳临床试验数据不互认,导致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的动力不足,内地企业香港上市必须在香港进行临床试验,提高了注册成本。

为使内地药品在港澳成功注册上市,促进我国药品走向国际化,医药企业应积极面对,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应加强交流合作,熟悉港澳药品注册审评政策,企业可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拓展优秀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联合开展医药科学研究以及相关学术活动等,与港澳政府及学术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促进三方充分交流;其次,与当地经销商密切合作,推动药品注册与推广,内地制造的药品不能由内地企业作为申请人进行申报注册,只能通过港澳当地的进口代理商和企业驻港澳代表或代理人进行注册申请,因此,内地企业应尽量与有实力的药品经销商合作,同时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在港澳考虑设立相关办事机构,推动药品注册与推广;第三,港澳接受国际多中心临床数据,因此,内地企业应主动提高药品研发质量,积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以节约香港上市的注册费用。

此外,在条件成熟时,政府可推动三地医疗卫生机构互认试验数据,规范内地企业新药临床试验标准,以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高港澳对内地企业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度。实际上,三地临床试验数据互认,不仅有利于内地企业加快港澳上市进程,也有利于港澳企业到内地上市,拓展港澳医药企业的市场空间,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

猜你喜欢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888-888

邮件:admin@lcrz.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