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现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以下是该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秩序,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秩序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与之相关的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和土地抵押等活动。

第三条 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农民自愿、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合同管理为主要形式、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和耕地占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基础。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继承、保护等,应当依法办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家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第八条 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受解散、撤销、停业、破产等影响。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与土地承包方签订的,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合同。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土地承包期限和合同续签、解除、变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十年,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同时结束。土地承包期限届满,经承包方同意,可以续签,但是续签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期限的二十年。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后,土地承包方应当交还承包的土地,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处理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 土地流转

第十五条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土地流转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规模,禁止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 土地流转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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