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名录查询网站

1、在电脑浏览器上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首页。

2、在当前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进行查询。

3、下一步就可以看到企业的相关信息了,需要点击进入。

4、这个时候会发现详细的营业执照信息,这样一来即可查询中小企业名录了。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网上怎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要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打开浏览器:打开你常用的互联网浏览器,例如Chrome、Firefox等。

2. 进入官方网站: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键词,并按下回车键进行搜索。通常,你可以通过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官方网站链接来进入该系统的官方网站。

3. 进行查询:在官方网站中,你将看到一个查询入口或搜索框。通常,你可以根据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词进行查询。填写相关信息,并点击“查询”按钮。

4. 查看结果:系统将返回与你输入的关键词匹配的企业信用信息。你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状态等。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官方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提供了广泛的企业信用数据,但对于部分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或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企业信息,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或不完整。

此外,在查询企业时,你需要确保输入正确的企业名称或相关信息,以获得准确的查询结果。

如果你在查询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参考官方网站上的帮助文档或联系相关部门获取进一步的帮助和指导。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去哪里办理

网上也可以

1.申请人通过点击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网首页的“中小企业认定”图标按钮打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后点“立即办理”,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

  2.系统核验申请数据,数据齐全、格式规范、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收文回执》;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系统不予受理。

  3.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经审批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文件。

  6.申请人在系统中查阅申请结果,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上海企业如何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2年4月24日16:30。为避免因系统繁忙影响申报,请各单位合理安排申报进度。

      3.申报截止后,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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