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公司让易才集团代交社保

易才社保代缴是一家专门负责代缴社保的公司,如果大家在离职之后,

如果没有公司帮自己缴纳社保的话,就可以去找他们来帮忙自己办理社保代缴义务,

因为一般情况下我们个人是不能自己缴纳社保的,必须挂在一个公司的头上才能进行缴纳。

劳务公司可代交社保吗

可以 不违法。 因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公司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缴纳社保是公司和其之间的协议,只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就不算违法,只不过将保险业务外包而已。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代交社保的公司合法吗

公司将社保转移第三方缴纳合法吗

将社保转移给第三方进行缴纳,合法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权将社保缴纳委托给第三方。

其次,如果企业通过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并遵守相关规定,将社保转移给第三方进行缴纳是合法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且缴纳的基数和金额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此外,企业也应当履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社保权益得到保障。综上所述,只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并与第三方建立合法合规的合作关系,将社保转移给第三方缴纳是合法的。

代交社保的公司合法吗

蚂蚁社保代缴合法吗

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合法。

从社保法条例上看,员工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就是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单位缴纳,社保代缴公司确实不可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公司等同,从理论讲是WEI反规定的,但是目前有很多中小型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社保账户,而不缴纳社保是WEI法的,社保代缴成为他们WEI一的选择,所以很多情况下MO认了社保代缴的合FA性。

公司帮忙代缴社保会有什么处罚

有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使用风险。政策风险是指,职工和挂靠代理的用人单位没有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会被认定属于骗保行为。会被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都会想给自己买保险,而社保是很多人的选择,很多单位也会帮忙代办代缴社保,代办代缴毕竟不是本人亲自去办理,会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律师365小编今天就给大家简单说明一下单位代缴社保风险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法律风险

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角度来看,是有风险存在的。因为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在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为之。

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钻了法律空子,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挂靠”缴社保违法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1、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事实上无法禁止。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将此行为界定为非法,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查处,不能允许参保。社保部门如何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中甄别出哪些是单位员工,哪些不是单位员工,这种工作简直是无法进行开展。现行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种行为,根据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在现实情况下,社保部门无权进行查处。

因此,挂靠缴纳社保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三、关于单位与他人之间仅存在代为缴纳社保关系,是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现实中也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保,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缴保险性质法律关系。

四、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防范

虽然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但其从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并无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关系。

而是否存在用工行为的认定,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表或记录、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证明。因此,企业应当完善和规范相关招录用以及工资支付流程。

此外,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由其本人申请,公司再与其签订代缴社保协议,协议具体写明委托缴社保的方式、停保书面通知时间、出现不到公司缴费截止时间公司自动为他停保等。此份协议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当着公司人事或财务人员的面,亲笔签署委托代缴社保协议,该协议不得由人代签或以各种借口理由拿回去签。这样能够避免发生争议时,挂靠缴费人员否认签署委托协议,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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