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最新规定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或者增加共计42条,包含了诸多亮点和重点内容。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新增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又能通过社会监督压实责任。

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需要认真落实并接受监督考核。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新安法内容

01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0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03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监部门执法地位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4

强化乡镇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05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做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06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07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08

新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并提高了处罚力度。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09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1)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2)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3)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原安全生产法共多少条新修多少条

原《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计7章119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2021版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共几条

2021版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9条。

第一章总则(1-19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0-51条)。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52-61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62-78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9-89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90-116条)。

第七章附则(117-119条)。

安全生产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

2021年9月1日。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1年迎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猜你喜欢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888-888

邮件:admin@lcrz.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