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学治理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强属地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逐步建立起市、区级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街道和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对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区政府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队伍,明确其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各街道成立街道一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各成员单位、街道、社区及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街道应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明确街道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预案制订、应急处置、事故报告、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制订、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并与驻区相关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责任落实。

各街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内各部门间、各街道间以及部门与街道之间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各街道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应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有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信息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应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区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及社区食品监测站点建设,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各街道要加大经费投入和食品药品监管所办公场所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区卫计委、区食药局、公安分局、区教委、区住建委、区质监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1.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2.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3.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4.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5.食品安全相关的涉刑案件。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食品安全各环节都应当做到责任到人,严禁违反制度,违规操作。

二、必须严格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准入许可,按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清真食堂应同时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并进行合法经营。学校食堂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加工制售场所及正常运转设施设备。严禁未经许可向学生供餐。

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严禁从业人员未经体检、未经培训上岗、

四、必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对所采购原料做到源头可塑。严禁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原料;严禁采购食品半成品。

五、必须严格食品加工操作流程控制。严禁洗菜池、洗肉池混用;严禁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霉变原料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六、必须将当餐加工的营养餐在2小时内提供给学生食用。严禁加工或售卖外购冷荤凉菜;严禁提供隔餐、隔夜剩饭剩菜。

七、必须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备案制度,每餐食品留样不少于

100克,保存48小时以上。严禁将留样食品与食品原料及餐具等混放。

八、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餐具、加工容器、加工用具必须进行明显标识,用后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严禁肉案和菜板混用,生案熟案混用,生熟食品混放。

九、必须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立即向辖区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严禁瞒报、虚报、迟报。

十、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每学期组织一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乡镇食品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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