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第四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第五条 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

  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

  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

  第七条 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可直接在线打印,无需加盖电子印章。现场办理完生育登记的,如需《生育登记凭证》可当场领取实体证照。使用《生育登记凭证》时,用注册手机扫描证上二维码进行验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

  第八条 《生育登记凭证》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2016陕西计生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生育登记办理流程

1、申办人填写《西安市生育登记表》;

2、工作人员核查生育登记表信息;

3、在业务系统生育登记;

4、打印发放生育登记号。 注意:办理好后,请将生育登记号粘贴在《孕产妇保健手册》空白页上。生育登记号是报销生育保险和新农合的凭证。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村干部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依法治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在农村基层推行的一种新的村务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实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巩固基层政权。

  第三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要以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为重点,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村民参与村里重大事务的管理,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村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领导。省、地、县三级都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纪律监察、组织、民政、农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主要成员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地、市、县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以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县、乡要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村级财务公开,分为常规性和专项收支两种,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公开的内容是:

  (一)村会计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建帐,按收支两大类分科目公布;

  (二)财务实际收支情况每双月按流水帐要逐笔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分类帐;

  (三)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列专栏逐项公开。

  公开的程序:村会计清理有关帐目,制成明细表,经村两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先行审议,同时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在村民代表议事会上和分开栏公布。

  第九条 农民负担情况公开,公开的内容是:

  (一)村提留乡统筹费,包括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项目、编制本年的预算方案、承担费用和劳务标准、征收办法、各组征收的数量;上年的决算方案及各项支出使用及奖罚兑现情况。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包括当年农业税实物、金额任务,农业特产税征税税率、征税依据、测产办法、测产数、各组各户应交数和实际上交数。农业特产税在测产后公布测产数,不得按人口和田亩摊派,征收后15日内公开。

  (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他负担情况

  村提留乡统筹费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要以村为单位计算,计算方法要向村民公开,计算时要有村民代表参加,计算的结果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向村民公布。公开的时间可在年初公布。

  第十条 宅基地审批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审批的标准、条件、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申请使用宅基地户主姓名、申请理由、申请户原有宅基地情况和具有土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房名单、地类、面积和收费情况。公开的程序:村委员根据上级制定的村庄整体建设规划,一榜公布发放的总户数、发放条件、收费标准及申请户主姓名;二榜公布村委会研究后确定上报的申请使用宅基地户主姓名、申请理由、原有宅基地的归属情况;三榜公布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者姓名、地类、面积和方位。

  第十一条 各业承包公开,内容包括对集体土地(机动地)、村集体企业、商店、果园、林场、鱼塘、大型机械和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承包、承包合同期限、承包金额、承包条件、承包人,上缴承包费时间、金额及奖惩情况。

  公开的程序: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出各业承包方案(包括项目、期限、承包费、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罚等),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并签定承包合同,由村委会向群众公布,每年年终要在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上公布合同兑现情况。

  第十二条 水、电费收缴公开。水费的公开内容包括本轮次斗口用水总量和上缴总水费、单方水价格、亩均浇地费,全村总收费数和各户负担花名单,以及水管站开具的“陕西省水费征收统一票据”。电费的公开内容包括当月全村总用电量、总电费数、有关部门核定的电价标准,各用电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和实交电费数。

  公开的程序:在收到水管站或灌区管理站的收费通知后,水管员逐户列出用水和收费清单,再将收费通知、收费标准、各户的用水量、浇地面积,交村会计审核,核定后方可收费。收到电管站的收费通知,电工逐户抄表、计费,经电管站审核无误后,出具专用电费票据(写清抄表底数、用电量、单价、应收电费)。收取水电费后5日内,按先村干部、后电工和水管员,再一般群众的顺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年度人口计划、生育二胎的指标、条件及名单,计划外生育名单,超生费的征收情况。

  公开的程序:年初由村委员根据乡镇政府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研究后将指标落实到户,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后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由村委会同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先公布应征收人员名单、胎次、款数,征收后10日内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转移公开。内容包括农用土地流转、“四荒”地使用权的拍卖、国家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发展乡村企业占用土地等涉及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程序、办法、地价及补偿情况等内容。

  公开的程序:对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先公布流转的面积、地类、方位、转入方必备的条件、应承担的义务和可享有的权利,流转结束后要公布结果。

  对“四荒”地使用权的拍卖,先公布拟拍卖荒地的面积、方位、四至、买应承担的义务和可享有的权利,拍卖的时间、程序,拍卖结束后要公布结果。对因国家建设、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发展乡村企业占用土地,应先公布征(占)用的具体理由、政策依据(有关部门的批文)、程序、办法、地价及补偿情况等内容,征占用手续办理结束后要将结果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公开。内容包括扶贫、救灾救济款物的总数、救济对象的户数和人数、发放给各户的实际数。

  公开程序:先公布上级调拨的扶贫、救灾救济款物总数或扶贫救济对象的户数、人数,村委会研究分配方案或确定扶贫救济对象的户和人后,交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审定通过,发放结束后要及时公布发放结果。

  第十六条 干部目标责任制公开,内容包括当年目标任务,完成目标的措施及实际完成情况;村组干部领取报酬的情况。

  公开的程序:年初由村委会干部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标、岗位责任制和实现目标的措施,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审议,并向乡镇政府签定责任书后,由村委员主任向群众公布,年终由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对干部的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群众公布。同时公布村干部全年领取报酬的情况。

  对于其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提议、讨论通过后,也要按一定程序公开。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本村中心或群众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居住分散的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置。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统筹村提留时,必须在每年初乡人代会批准乡统筹村提留预算方案后,填写农民负担明白卡或书面告示,发至每户村民家中。农民负担明白卡的内容分别是:上年人均收入(以村为单位计算)实收数,今年5%的数额,乡统筹五项百分比及数额,村提留的数额及用途。

  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还可采取有线广播、闭路电视以及有利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其它方式方法,进行村务公开。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是农民群众依法自治的重要内容。推行村务公开必须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保障村务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和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派人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作述职报告,评议结果经乡镇党委、政府考核存档备案。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要按照法定程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民主议事的内容和方式,对于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事务,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后,再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完善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代表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本村的各项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一)村民代表根据村的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组织,能有效参与村务管理的原则,一般每10户左右选一名代表,以组为单位或村民联户召开会议推举产生。村级各企业、党员、妇女、教师、老干部应占适当比例,村民代表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议事能力,代表人数每村一般不少于25人。

  (二)村民代表议事会设会长一名,由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三)村民代表议事会下设民主理财组、村务监督组,具体负责审查、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有关事项的办理、村务管理等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村、组干部不能进入民主理财组和村务监督组。

  (四)村民代表议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议。

  (五)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议事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六)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基本职权是:①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②讨论决定村里的重大问题如企业、公益事业、资源开发及其项目的兴办、扩建、承包、转让等;③审议监督各项村务如计划生育、农民负担、宅基地申报、财务收支等的安排使用与落实村里重大公益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④对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⑤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制定和完善村级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报告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村干部任职、离任审计制度等,约束村干部的行为。

  (二)制定和完善村务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会议事规则、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制度等,规范村务活动。

  (三)制度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范村民的行为。

  各项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村情民情,符合农村实际,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办理结果以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答复处理结果等,及时整理,分别建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推行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不推行村务公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做好推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村务公开或搞假公开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措施和规定。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生育险报销时间

陕西省生育保险的报销时间一般为生完孩子一个月内,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遵循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原则。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猜你喜欢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888-888

邮件:admin@lcrz.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