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局全称

你说的技术监督局是过去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质监局。但是质监局自从2018年开始都与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合并成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全部被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承接。

自从合并之后,就再也没有技术监督局这个机构了。

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哪些部门

  机构性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出制订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计划,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组织协调全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和实施打假保名优工作方案;查处跨省市、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影响全省经济发展的重大质量、计量和标准化案件;组织并监督质量技术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系统内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三)管理全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验计划;组织对重点产(商)品质量实施重点监督;受理质量投诉、举报,管理产(商)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  (四)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提高我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四川省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包括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四川省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统一管理和监督质量、计量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执行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制度;依法对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检测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违反有关认证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八)综合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工作、离退休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系统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公务员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推行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  (十一)承担质量、计量、标准化及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境外合作交流事务,组织执行有关国际性协议协定。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挂对外交流合作处牌子) 负责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机关财务、信访、安全保卫、基建房产、目标管理、后勤管理等日常政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收集、分析和传递信息;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报告;协调承办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对外合作交流事务,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外事活动计划。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及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省局管理的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任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承办系统人员调配、交流、安置以及备案审查工作;主管系统离退休人员和社会保障工作;编制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资格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工资政策、制度;负责表彰奖励和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工作;指导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管理系统财务、装备、基建、国有资产和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系统资金分配和使用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管理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技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负责防伪技术和防伪产品的管理、协调,承担全省防伪产品的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并指导技术检测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

谁知道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干嘛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是负责监管市场产品质量及技术人员培训,发证,审核的部门,比如一些特殊作业人员锅炉,电梯,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的检查,管理,市场一些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质量监督局都有什么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 负责全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促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全省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三) 研究拟定提高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措施,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


(四) 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 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


(六)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七) 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 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州(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九) 承办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受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重领导。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负责拟订提高全市质量发展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品牌产品创建工作;承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研究分析全市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

  (三)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负责区域性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制修订和发布工作;负责管理采标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全市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体系;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过度包装、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五)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活动;管理和监督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工作;编制和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八)组织协调和查处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和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负责跨区域质量案件的协调和查处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指导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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