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是一项规范和管理演出市场的法规和条例。
2、制定该条例的原因是为了加强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保护演出从业者和观众的合法权益,防范演出市场乱象。
3、该条例规定了演出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演出安全及环境设施要求、门票销售、演出合同、保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建立营业性演出许可制度,并明确了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此外,该条例还对演出市场的监管与执法问题作出了规定,对违规经营和侵犯观众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和惩戒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良性的演出市场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许可规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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