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

水土保持方案有效期

水保方案的有效期是十年。水保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年,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方案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方案服务期应结合首采区、初期灰场等的使用年限确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法的基本概念与内涵

我国西北广大地区4000年前也覆盖着茂密的森林,如今林海湮灭,植被破坏,好多地方已经沦为千沟万壑、童山濯濯的旱原。特别严重的破坏是在近百年里发生的。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毁林开荒,辟林放牧,兴建城镇,砍伐木材,再加战争破坏,火灾虫害,世界森林面积缩小的过程大大加快。

每年大约有2000万公顷的森林从地球上消失!多年来,非洲森林已经被砍掉了一半以上。其中西非每新种一棵树的同时,却几乎要砍掉30棵树。象牙海岸本是非洲多林国家之一,为了得到所需要的外汇,每年差不多要砍伐30万公顷森林。

在人口爆炸和农业过度开发的压力下,亚洲的森林也面临消失的危险。从1980年到2000年,尼泊尔森林面积减少了63%,斯里兰卡减少了59%,泰国减少了55%。越南在过去40年里已有一半的森林被破坏。泰国1970年的森林覆盖率还高达50%以上,短短十几年后已下降到不足25%。

欧洲森林都是人工林,原始森林几乎已经绝迹。欧美国家经常发生火灾,比如仅1990年,意大利被焚毁的森林就达17万公顷。欧共体各国被环境污染毁坏的森林也很多。

最令人担心的是热带雨林,正以惊人的速度从地球上消失。80年代以来,热带雨林的3个主要生长国——巴西、印尼和扎伊尔,每年砍伐的森林超过200万公顷。有一份最新报告说,1980年有1130万公顷热带雨林被毁,1991年达到1690万公顷,也就是说,过去10年里的砍伐量增加了一半。全世界的热带雨林已有70%被毁掉!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初期,地球上1/2以上的陆地披着绿装,森林总面积达76亿公顷。1万年前,森林面积减少到62亿公顷,还占陆地面积的42%。19世纪减少到55亿公顷,无论在欧洲、美洲还是亚洲、非洲,依然到处都能见到森林。可是进入20世纪以后,毁林的情况日趋严重,至今全球只存40多亿公顷森林,而且正以每分钟38公顷的速度在消失!

我国的森林在历史上也不少,不仅南方森林茂密,就是在北方,五六十万年前北京蓝田猿人生活的渭河之滨,北京猿人活动的北京地区,都曾有苍翠的莽莽林海。但我国的森林已经不多了,1988年的森林面积是12465万公顷,只占世界森林面积的3% ;森林覆盖率为13%,比世界平均覆盖率低一半还多。

森林破坏给我们带来了严重的恶果。水土流失、风沙肆虐、气候失调、旱涝成灾,都同大规模的森林破坏有关。人们毁林开荒的目的是为了多得耕地、多产粮食,可是结果适得其反,农作物反而减产,挨饿的人越来越多。人们滥伐森林的目的是为了多得木材,获取燃料,可结果也是事与愿违,木材越伐越少,某些森林资源本来很丰富的国家成了木材进口国,22个国家中有1亿人没有足够的林木供给他们最低的燃料需求。

森林能防风固沙,制止水土流失。狂风吹来,它用树身树冠挡住去路,降低风速,树根又长又密,抓住土壤,不让大风吹走。大雨降落到森林里,渗入土壤深层和岩石缝隙,以地下水的形式缓缓流出,冲不走土壤。据非洲肯尼亚的记录,当年降雨量为500毫米时,农垦地的泥沙流失量是林区的100倍,放牧地的泥沙流失量是林区的3000倍。我们不是要制止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吗?最有效的帮手就是森林。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暂行规定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

  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f)重要防护对象不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g)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满足交付使用要求,且运行、管理及维护责任得到落实。
  2.5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或者生产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备的资料应加盖制备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2.6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应按规定保存,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7 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质量评定应符合SL336-2006的有关规定。
  2.8 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或专项设施迁改建的水土保持设施可单独验收。

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3.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编制。
  3.2 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对项目法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效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3.3 第三方评价内容
  3.3.1 项目法人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a)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b)评价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c)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要防护对象月度影像记录保存情况。
  d)评价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e)复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3.3.2 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a)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b)复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选址及防护等情况。
  c)复核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d)复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相关验收资料。
  e)复核表土剥离保护情况。
  f)复核弃土(渣)综合利用情况。
  3.3.3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
  a)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b)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
  c)复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d)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3.3.4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a)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b)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c)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3.4 第三方开展评价工作应采用资料查阅、走访、现场核查等方法,其中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应全部核查。

4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4.2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
  4.3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和水土保持+1+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验收组。
  4.4 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4.5 验收组应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查看,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应重点查看。
  4.6 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验收组查阅内容参见附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4.7 验收会议
  a)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汇报相应工作及成果。
  b)第三方汇报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及成果
  c)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
  d)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e)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不同意见明确记载并签字。
  4.8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a)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b)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c)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d)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e)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f)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g)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h)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i)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9 项目法人按规范格式制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 附则

  5.1 重要防护对象是指,级(含)以上弃渣场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的工程部位。
  5.2 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5.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5.4 生产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水土保持批复文件有效期

1.根据环评法,建设项目环评批准后五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应报原批准环评的环保部门审核。

2.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建设地点、规模等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你的情况,项目规模发生变化,属于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的范围。建议你首先去环保部门咨询,该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2.编制环评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建议直接找原来的那家环评单位。或者重新找也可以。只要环评单位的业务范围可以承接就可以了。环评编制费用的问题,当然要双方协商,在按照国家规定测算出的环评费用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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