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除了必须亲自对工程关键部位、主体工程予以实施以外,可以依法将非关键、非主体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实施,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既然建筑智能化工程属于该厂房工程的一部分,那么

可以

将相应建筑智能化工程列入总包范围一并进行招标。待总包单位确定后,再将建筑智能化工程进行

分包

,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单位予以实施。至此,总包单位对工程整体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单位对自己承担的分包工程负责,并配合总包单位对其进行的管理。

法律依据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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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如果是独立的一个建筑智能化工程,不涉及任何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那么,资质要求确实只能是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相关资质。

现在,工程是一个厂房建设工程,工程的主要内容或者说主体部分,是厂房(甚至可以说,只是厂房本体的基础和结构),智能化工程只是一个

附属的非主体工程

。那么,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工程主体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而非主体非关键工程可以依法分包,故施工总承包单位

当然不需要

具备建筑智能化相关资质,因为他们可以(或曰“必然”)将这部分工程分包给有建筑智能化资质的分包单位去做。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所提到的一些具体专业工程内容,意思是“已列明的这些工程属于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实施而

无需分包

的专业工程”,并不是说“当工程包含未列明的专业内容时不可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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