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领养和收养有什么区别

     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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