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目的的意义

保障基本生活: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2.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首先,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第三,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津贴等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以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促进国民福利: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

现代劳动法体系必须建立在现代劳动法问题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工问题普遍遵循 “劳工不是商品”、“三方主体结构”和“社会进步成果分享”三大理念。我国的劳动法现代化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 基础之上、按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因而这些理念也应成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理念。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它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关系:

1. 与民法的关系:劳动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受到民法的一些规定的制约。

2. 与刑法的关系:劳动法中规定了一些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保护措施,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3. 与行政法的关系: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受到行政法的制裁。

4. 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中规定了一些社会保障的制度,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这些制度与社会保障法密切相关。

5. 与劳动监察法的关系:劳动监察法是劳动法的重要补充,它规定了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力,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社会法有哪些

狭义社会法专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中义社会法指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外,还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

广义社会法除狭义和中义之外,还包括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对社会法的理解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

第二,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

第三,作为法域的社会法;

第四,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68条的详细内容

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内容主要是针对非全日制工作内容而展开的,在第六十八条当中规定了非全日制一天的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一周的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这一法令有助于国家对于非全日制工作者的管理,也更有利于这一部分工作者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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