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新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法律名词)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指的是施行时间是2022年1月1日(2021年修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2

2021年用的哪个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2

2021民事诉讼法有修改吗

  202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4.将第三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将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6.将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7.将第三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将第四百七十条修改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2

民事诉讼法203条全文

民事诉讼法(法律名词)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原文)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二十七章,291条。

修订时间: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

施行时间:2022年1月1日(2021年修订)。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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