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1)氏族公社时期:

  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2)王政时期:

  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3)共和国时期: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简述罗马法的形成

罗马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产生的法律,罗马法系 是指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作为传统而产生、发展的法律的总称。我国习惯称之为“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国家.

罗马法发展历程是什么

罗马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程序。罗马法还确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

1发展历程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2基本内容

1、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城邦境内罗马公民的法律,主要由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以及被公民大会认定具有法律效率的习惯法组成。

2、万民法,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疆域内公民以及外邦自由民的法令,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具体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两个阶段

第一个发展阶段到优士丁尼皇帝在公元6世纪加以总结结束

第二个发展阶段在550年后优士丁尼的法律书籍在意大利北部被加以研读、解释,在那里从大学走向法庭

王政时期根据古老的习惯和社会惯例,在王政后期习惯法

共和国前期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贵族不在垄断立法与司法权,随意解释习惯法,产生了《十二铜表法》

共和国后期,随着版图的扩大出现了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帝国的前期,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了主要的法律渊源。

帝国的后期,先是古典时期,公元426年颁布了一项谕令只赋予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帕比尼安和莫得斯丁等五位法学家论著法律的效力。在优士丁尼法时期进行了法典的汇编工作,《民法大全》也就出现啦!

他在当政期间清醒地认识到:“皇帝的伟大不仅要以武器来装饰而且必须以法律来武装,以便不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都可以得到正当的治理。”

《学说汇纂》优士丁尼为了筛选古典法学著作的精华并且能够为当时所实行的法提供说明,让他的司法部长进行摘录。并且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在这本书编纂后,禁止使用原文献(几乎消失)。

《法学阶梯》为学生编纂的基础教材,被颁布后也被赋予了立法的效力。并且大部分内容都是承袭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还有相当部分来自于学说汇纂。把罗马私法划分为人法(人和婚姻家庭)物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诉讼法(公诉和私诉)

《优士丁尼法典》将以前某些私人编辑的谕令汇编加以清理,修改和删除已经过时的内容、消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和重合,组合成一部简明而统一新法典。

《新律》在法典化编纂工程后,优士丁尼继续颁布了一些谕令。

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在11世纪,在波伦亚大学以《国法大全》为课本,(《学说汇纂》手抄本被伊洛勒里乌斯用于法学基础教育)于是从那时起罗马法一边作为“学术化”的法理论发挥作用,一边也开始对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就结出《法国民法典》【1804年,采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例,由序编和三卷“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是《学说汇纂》的转译,潘德克顿在德就是罗马法的意思,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这样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罗马法的起源于发展必背术语

1、《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


  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权利受限


  性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影响: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反封建和


  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影响深远的原因:1.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2.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3.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5.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最早的法律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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