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六大基本义务

依据《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国家实行教育制度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教育对个人成长和民族、国家的意义

1、对个人而言: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教育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

接受良好的教育,已逐渐成为人们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和终生受益的财富。

因此,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对国家、民族而言,教育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国家的兴衰,是一个民族

最根本的事业,因此,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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